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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工程為聯絡通霄鎮與後龍鎮之交通幹道,為提升通行之流暢性及安全性,爰辦理拓寬;其工程範圍內用地前經臺灣省政府79年核准徵收,並於81年間拓寬完成供車輛通行,惟於92年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發現原徵收地籍圖因引用地籍原圖圖紙老舊破損及限於當年測量儀器精度等因素,致本案土地未列入原徵收範圍,交通部公路總局為維護私有財產權益及道路管理維護,故補辦用地取得。經報奉內政部核准徵收,並已依規定公告徵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110年3月11日至4月9日止)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案經本府查明處理函復後,若不服本府查處情形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經本府審查後,得提請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若不服復議結果者,得於文到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行政救濟。
2.相關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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