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都市計畫法」第34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有關住宅區之規定,係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並採負面表列方式進行規範,其中第1項第3款第11目內容略以:「…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示貨品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僅在住宅區設置液化石油氣之辦公室處所使用,未涉及販賣、儲存或展示者,則尚未違反住宅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倘有鄉親需要經營瓦斯行,為保障公共安全,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有關法令規定,且經營販賣場所等相關設備,亦應符合消防、安全衛生法規與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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