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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提升環境正義、杜絕違規業者僥倖,俾使罰責相符,於110年3月18日以環署廢字第1101025610號令修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本準則)。
本準則此次修正重點,考量上市(櫃)事業往往因其營業規模產生數量較大之事業廢棄物,應負起對環境保護更高的相應責任,增列受處罰者屬上市(櫃)事業,得納入罰鍰額度計算之審酌因素例如:得加重10倍至20倍。另外,實務屢見非法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考量其對環境生態所生負面影響及危害甚鉅,附表二及附表三增列新近易遭非法棄置的廢棄物種類及違規態樣,提高應處罰鍰計算,以嚇阻不法行為。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有關本次修正條文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 index.do)下載。
承辦人:廢棄物管理科 黃奕盛037-558558分機332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賴易正037-558558分機310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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