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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案件應由全體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於申報書簽章。但委託代理人申報(或更正申報)之案件,如另行檢附載明代理權限包含代理申報登錄並經全體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簽章之委託書,且代理人已填寫申報書「4.代理人」欄位並於「委任關係」勾選②者,申報書(及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得免由申報義務人簽章,僅由代理人簽章。
又能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或空白處加註委任關係文字以代替委託書一事因1、考量登記申請書備註欄係專供該申請書各欄位無法填載而必須填載之事項使用,其所載內容應與該申辦登記項目相關,爰有關申報登錄委任關係之呈現,尚不宜逕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或空白處加註委任關係代替委託書。
2、買賣案件申報書第4欄定有「委任關係」項,以便利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呈現其委任關係;另作業手冊第7頁規定,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之案件應檢附委託書,亦得以載明委任關係之申報書替代之,並於作業手冊附錄15訂有委託書參考格式,相關檔案亦置於本部地政司實價登錄專區提供下載。故有關買賣案件委託申報方式,宜就上開規範二種方式擇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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