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紀俊同 聯絡電話:037-559900
工業區顧名思義,即是作工業使用,但其實還可以做一部分的非工業使用,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略)…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業已明訂,除了工廠、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還可以作非屬工業製造的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這些設施包括了醫院、診所、幼兒園、郵局、銀行、旅館以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項目。
上述項目是有總量上限的,鄉親如有使用需求,可向本府工商發展處業務窗口查詢。但必須提醒鄉親,申請上述項目不得擅自變更作住宅使用,否則將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查處,亦請有買房需求之鄉親小心謹慎,避免買到工業區內的違規住宅。
如有疑問,可向本府業務窗口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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