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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為管制加油站排放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全面要求加油站之加油槍及儲槽均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並執行定期檢測,為能調和國際規範與精進氣油比檢測作業,環保署於110年5月7日修正發布「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爰修正本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8條之1等內容。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陳華盛局長表示,環保署為精進氣油比檢測作業,檢視國際間管制規範、檢測儀器設計規格及檢測實務,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包括刪除英制單位及容許誤差、容積式或差壓式儀器進行加油槍氣油比檢測、新增檢測結果合格範圍認定方式等。歷年來環保局為確保加油站加油槍油氣回收功能正常,依加油站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測方法(以下簡稱氣油比檢測),據以執行相關檢測作業,藉以提升污染管制成效。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再次提醒加油站業者,使用差壓式儀器檢測高於合格標準範圍者,請加油站業者就高於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應於二週內完成檢修後提交符合合格標準範圍內之複檢檢測報告書。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附加檔案(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5445)。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558558分機213或037-371571,本局將指派專人為您說明。
承辦人: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 連珮妤037-558558分機213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林健智037-558558分機210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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