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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如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應裁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舉例說明,原賣方(甲)及買方(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尚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乙隨即又與他人(丙)簽訂另一買賣契約,將該土地出售,原買方(乙)因未辦妥購買土地移轉登記即再行立契出售土地,應被裁處土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承買土地如要隨即出售,仍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至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後再行出售,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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