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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承攬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契約金額中如載明含營業稅,應扣除營業稅後,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如另有開立銀錢收據者,仍應由立據人按收取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為憑證稅,承攬契據、銀錢收據之憑證皆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表示應稅憑證已內含營業稅,應就承攬契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按稅率千分之一繳(貼)印花稅,如收到工程款時另開立銀錢收據,仍應由立據人按收取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額;但銀錢收據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則無需繳(貼)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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