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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措施,造成生產力短缺,對營建產業之衝擊,影響上、下游相關產業層面深遠,為有效振興景氣,與建築開發業共體時艱,縣府即日起公告建照及雜項執照建築期限自動延長2年,讓業者有更充分的時間完成工程,配合振興經濟的腳步及健全投資環境。
縣府依據「建築法」第53條及「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公告延長建築期限,今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或已申報開工至今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另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需另行申請,藉此紓緩疫情對營建業之影響,以期讓苗栗投資環境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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