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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本土疫情持續嚴峻,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延長防疫第三級警戒至6月28日,爰本縣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原則暫停服務延長至6月28日。
二、停托期間若個別家庭有托育困難需送托,可依據家長說明,評估是否協助收托,並回報主管機關或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三、相關收退費機制及托育補助發放原則,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日來函指示因停托衍生退費部分說明如下:
(一)托嬰中心:請依該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或其他傳染病,或配合停托者,依請假、配合停托之日數退還平均月費之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惟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平均月費係以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加上月費之總和算)。
(二)居家托育人員:依與家長雙方簽訂之托育契約辦理,如未於契約規定者,得由雙方共同研議增訂於契約;或參考前開托嬰中心作法,依請假、配合停托之日數退還平均月費之依定比例或固定金額,且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有關6月份托育費,考量6月上半月無收托事實,擬建議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暫先不向家長收取費用,等實際送托後再依6月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向家長收費。
五、有關家長6月份托育補助費用補助部分說明如下,依下述情形撥付:
(一)家長6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如持續送托,可領取6月份(1個月)托育補助。
(二)家長當月送托天數未達半個月,領取6月份半個月托育補助,另如家長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托育補助,則依實際付費金額補助。
(三)倘6月份因第三級警戒標準未解除,致家長全月未送托而自行照顧,比照育兒津貼發放2,500元額度,屆時會透過資訊系統逕予撥付,家長無須申請。
六、本於共體時艱精神,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配合政策期間,衍生收入損失危及正常營運情勢,衛生福利部已爭取將其納入紓困補助對象,相關申請方式及文件請參考該部網站-紓困4.0專區(https://covid19.mohw.gov.tw/ch/np-5187-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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