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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申請者應依審核機關規定補正資料,未於審核機關要求期限內補正或未繳納審查費,審核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次數以3次為限,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因應近期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配合國家防疫政策有效控制疫情,列管事業配合防疫工作,於疫情期間辦理員工居家辦公、分流上班、停止上班等因素,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正程序,於110年7月31日前屆期但有展期必要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向審核機關提出補正展延申請,說明原因及所需補正期限,補正日數最長為90日。
承辦人:廢棄物管理科 黃奕盛037-558558分機332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賴易正037-558558分機310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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