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山坡地範圍約佔全縣面積87%,因此民眾再重事土地開發利用時,幾乎都要面臨克服水土保持問題,至於應施做水土保持計畫或可用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替代?依規定區別如下: 若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需申請水土保持計畫: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 物 或其他開挖整地。 以下規模可用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 4 公尺且長度未滿 500 公尺。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 2 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 4 公尺且長度未滿 500 公尺者。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基地面積未滿 500 平方公尺者。 六、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 5,000 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 5,000 立方公尺者。民眾如需更詳細資訊可至縣府官方網站/水利處/表單下載/水土保持科 查詢,或來電037-338870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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