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電話詢問,我家老房子想接自來水或沒有電可用,因水、電
為民眾生活所需和涉及公共衛生,只要是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前已建築
完工之建築物,有居住事實並已編釘門牌。且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指定之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拆遷並有整建需要,未能依苗栗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規定申請修復門面、就地整建,且無礙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經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認定,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依相關規定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許可之建築物。
五、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申請接水接電之建築物用途以住宅使用為限,其樓高不得逾三
層樓及十點五公尺,最大基層面積不得逾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且
不適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違反相關法令遭本府強制斷水、斷電、通知限期拆除、強制拆除或有傾頹、朽壞情形之建築物。
為了簡政便民並提升行政效率,本府業已於108年10月30日委託各鄉(鎮、市)公所受理辦理接水接電業務,民眾可就近辦理。依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接水接電辦法辦理之。
若仍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您來電洽詢,建築管理科037-55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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