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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7年11月7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且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每年應查核該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現地或非現地查核方式辦理。其中內部稽核情形,為該法修正施行以來首次查核,亦為本(110)年度查核重點之一。又本辦法已 於110年6月21日修正並於同年9月1日施行,增修一定金額以上通貨(現金)交易申報、不得委託第三方確認客戶身分、應建立制裁名單或恐怖分子之辨識機制等規定,爰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所訂內控內稽措施應配合調整,為本年度查核重點之二。
另內政部為了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所面臨風險,前於107年間完成產業風險評估,本次併同旨揭查核進行產業風險評估更新(調查),亦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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