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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將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苗栗縣選舉委員會12月15日起連續二日在清華里活動中心辦理鄉鎮市點領公投票作業,今日由陳斌山代理主任委員偕同彭基山總幹事及監察小組召集人張智宏視察點領公投票情形。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表示,這次苗栗縣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確定投票權人人數共計457,991人,其中男性235,558人、女性222,433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由法定的投票日110年8月28日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投票,故投票權人仍以原投票日110年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已編入投票權人名冊之投票權人於110年8月9日(含當日)以後遷出者,仍應在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指出,本次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票顏色依序為白色、淺黃色、淺粉紅色、金黃色,投票通知單顏色為紫色,公投公報及投票通知單已由各鄉鎮市公所送達至各家戶,請民眾仔細閱讀公報,充分瞭解各項公投案之正、反資訊,審慎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後投下神聖的1票。
縣選委會總幹事彭基山提醒投票權人於當日上午8點至下午4點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前往指定投開票所投票,並留意公投票的顏色並將其投入相應票匭。另有鑑於國際疫情仍然嚴峻,我國目前仍為二級防疫期間,請投票權人遵守投開票所防疫規定,前往投票時應佩戴口罩,並量測體溫、使用消毒酒精,如有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症狀者,應請與他人保持1.5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利用防疫遮屏投票。他也同時呼籲民眾,公民投票法於投票日當天並無禁止宣傳之規定,但是投開票所三十公尺以內禁止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投開票所內禁止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亦不得有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之行為。例如民眾在投開票所內戴印有宣傳同意或不同意公投口罩,則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將處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除上述禁止行為外,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或將公投票攜出投開票所亦都是不得為之行為,投票權人行使自己的公民投票權之餘,也要切實留意,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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