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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反應,車輛因故不使用,就停放在馬路旁邊,並無行駛公路,為何還接到稅捐機關的裁罰單?
該局指出,超過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除動態行駛外,尚包含靜態停放車輛,因此,車輛雖然停放在道路邊或停車格等,亦屬於使用公共道路。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車輛如不使用,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1日,如要再使用車輛,只要到監理機關申請復駛手續即可。但應特別注意,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罰,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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