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王暐雄 聯絡電話:037-370191
建商與地主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建屋時由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地主分得之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主與建商訂立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提供土地並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後以建商及地主名義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因地主取得之房屋部分係以提供土地交換取得,實質上屬「交換」行為,應按契價2%課徵交換契稅,地主仍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如交換取得房屋之核定契價大於土地之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應按契價2%課徵交換契稅,差額部分應視是否有對價關係,按6%課徵買賣或贈與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於建造前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亦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