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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央政策,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符合未登記工廠條件者,最遲應於民國111年3月19日前向本府申請第一階段之納管;本縣符合納管未登記工廠約718家,截至目前為止向本府提出申請並完成納管約320家,尚有398家未向本府提出申請。距該期限僅剩30天,本府已於111年2月10日再次發文尚未納管之廠家,符合未登記工廠條件者,儘速於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申請納管,以維護自身權益。
完成納管申請,並於期限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依核定計畫完成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等設施後,向本府申請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保障工廠營運期間至129年3月19日,期間免受建築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等裁罰,目的即是輔導既有未登記工廠合法,讓業者安心經營。本府再次呼籲符合條件之工廠儘速於111年3月19日前向本府提出納管申請,如逾期未提出申請將面臨斷水、斷電、拆除建築物處分,故請廠家務必嚴正以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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