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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項規定:「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3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於完成公司登記後6個月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並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地政處表示截至111年2月15日止,苗栗縣轄內已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並領有登記證者計18家;分設營業處所計2家。呼籲消費者有包租、代管需求應選擇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
有關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可透過苗栗縣政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miaoli.gov.tw/land)查詢,或逕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35黃小姐,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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