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賴振盛、吳英昌 聯絡電話:(037)330718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11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自即日起實施,請納稅人先自行檢視應稅憑證,並依規定繳(貼)印花稅及銷花,如發現有短、漏繳納(貼花)情形,應於檢查日前自動補貼(繳)印花稅,並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受罰。
該局說明,應納印花稅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該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若經查獲未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另貼繳印花稅票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者,處5至10倍罰鍰;如果揭下重用經註銷之印花稅票,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將依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至30倍罰鍰。
若書立之應稅憑證甚多者,可向稅務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申報繳納印花稅,或至該局臨櫃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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