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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土地承受人於持有期間內,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購買或受贈農地時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其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仍停留在前手取得之原點,之後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仍應以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甲君98年向乙君購買一筆農業用地,移轉時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地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為66年10月每平方公尺10元,其98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00元,甲君購買後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依限恢復作農業使用又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則甲君於今(111)年移轉時,該土地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111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元,甲君應納稅額應以乙原取得的10元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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