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土地現在是保護區,可是地形平坦,附近也都在蓋房子,我可不可以變更為住宅區?」、「土地被劃為公園用地,但一直沒被徵收,能解編還給民眾嗎?」……如果對都市計畫的規劃配置有疑義或建議,我該怎麼做呢?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一旦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是不得隨時任意變更,惟擬定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鄉親如果對本縣20個都市計畫區的規劃配置有疑義或建議,可以依據上開規定載明姓名、電話及地址向縣府或各鄉鎮市公所提出書面陳情意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縣府或各鄉鎮市公所)會將鄉親所陳情的意見,彙集作為下次通盤檢討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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