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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說明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提升寄養家庭服務量能,使寄養業務推動更趨周延,爰於111年2月16日完成修正發布「苗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雙親、單親寄養家庭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具國民義務教育以上教育程度;其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應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繼續擔任寄養家庭。
(二)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同住家庭成員,均品性端正、健康良好、相處和諧,無不良素行紀錄,且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
(三)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有穩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四)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
(五)願意協助兒少接受療育及學習相關專業知能。
歡迎有意打開家門、讓愛住進來,熱心加入「兒童少年寄養家庭安置服務」之民眾可洽詢:037-332103吳社工,或逕洽037-461234苗栗家扶中心/寄養組,邀請您來當愛的守門員,一起接住需要的孩子,幫助他們重拾勇氣、繼續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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