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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落實列管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將於111年5月份針對企業或金融機構,經由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方式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者,辦理清查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申請記存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暫不繳納。但嗣後該土地如有買賣、贈與、信託及被徵收等再移轉行為時,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應由收購公司、既存(存續)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該局指出,辦理清查期間如發現此類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而未依規定一併繳納記存之稅款時,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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