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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三灣分駐所於111年4月6日舉辦治安會議,座談會中接獲現場民眾反映111年3月20日凌晨3時許,有車隊在三灣鄉124丙線9.5公里處,疑似危險駕車及妨害安寧情事,分局長張明盛非常重視,立即派員積極調查,經調閱相關路口監視器,發現確實有車隊由臺3線北往南方向進入本轄,行經臺3線右轉進入124丙線路段,過程中疑似涉有危險駕車及妨害安寧行為,為釐清案情,通知相關車主於本(5)月12及19日至分局說明,並協請苗栗監理站及苗栗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協助到場檢驗,共到驗24輛汽車並當場舉發改裝車體及設備不全2件、噪音超標4件,後續將交由環保及監理單位分別召回複驗。本案邀集環保、監理機關透過「環、警、監聯合稽查勤務」辦理「違規改裝車輛臨時集中檢驗」,主動通知疑似違規改裝及噪音之車主到場檢驗,展現強力取締改裝汽機車、危險駕車等執法決心,以維護轄內民眾深夜安寧。頭份警分局分局長張明盛表示,不當改裝車體、電氣設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可處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另改裝排氣管除違反「噪音管制法」,同時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43條,最重可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請駕駛人勿為突顯個人喜好或吸引目光,不當改裝車輛或拆除消音器,除影響行車安全,亦製造噪音影響縣民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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