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黃瑞琪 聯絡電話:037-373558
最近遇有車主反映,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借供他人使用時,因違規行駛遭取締後被依使用牌照稅法處罰,認為應該罰借用人,不應以出借人即車主為處罰對象。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規定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人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以使用人為處罰人,使用人身分姓名不明時,才以違章當時具結人為處罰對象。所以,車主無身分不明的情況下,除非車輛有因出售未辦過戶或遭他人侵占等情形,可向稅務局提出證明,否則仍會以車主為處罰對象喔!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