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畜產科 聯絡電話:037-559760
畜牧法第8條規定:畜牧場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公所申請變更登記後,轉送本府審查。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第6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申請應由畜牧場原負責人提出,原負責人過世之案件則得由新負責人(繼承人)申請之,變更任何事項皆須檢附有效期間之畜牧場特約獸醫師合約及畜禽化製場合約書。
農業處陳樹義處長提醒農民:未依規定申請者可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倘有登記事項變更,請主動提出變更登記之申請,以免受罰。
相關表單可至本府農業處官網下載使用https://www.miaoli.gov.tw/farmmodif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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