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的目的係為提供充分之產品資訊,並供消費者作為選購之參考依據。近年來,消費大眾愈來愈重視食品成分資訊的揭露,為了提升產品正面形象,許多食品名稱都有「健康」2字,不過,為了避免消費者混淆,搞不清楚這些食品與取得健康認證小綠人標章差別,食藥署公告,自111年7月1日起,一般食品名稱不得出現「健康」2字。
為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有「健康」字樣,而對該食品產生有較為健康之想像,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規範除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張局長蕊仙表示健康食品認證推廣多年,迄今已有4百多件食品通過審核並取得認證,包裝上可以加註其「健康」字樣,並印上小綠人標章。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的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規定自111年7月1日實施(以產製日期為準),未來食品品名如發現未符合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包裝產品則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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