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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階段的「全國國土計畫」內政部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除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因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依法免擬國土計畫外,其餘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經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第2階段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既有權益不受影響
內政部表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針對各界關切的重點議題,都有充分納入考量,像是「既有土地合法使用權益」部分,民眾使用土地既有的合法權益並不會因此有所改變或調整,請民眾可以安心。
尊重原民文化 未來定期通盤檢討
在「原住民土地」部分,為充分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原鄉地區得依部落實際發展情形,將既有建築用地及建物分布範圍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以落實國土計畫法宣示尊重及保存原民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的規劃基本原則。未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即可因應實際發展情況辦理通盤檢討,若屬加強資源保育或配合重大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計畫興辦情形者,並可適時檢討變更。
中央地方攜手 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分區圖
內政部表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地方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及公告,以正式依國土計畫法進行管制,目前各地方政府已啟動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透過中央及地方攜手合作,共同邁向我國土地使用管理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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