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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明(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核准後,110年及111年地價稅仍可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若已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稽徵機關將不加計利息退還差額稅款予土地所有權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若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應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且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疫情影響迄今已逾2年,各國政府多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民眾跨境移動確有困難,若戶籍因此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者,無論戶籍遭遷出之設籍人回國與否,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其110年、111年地價稅仍可繼續適用自住用地稅率。相關申請書已建置於稅務局網站,歡迎民眾下載使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111)年仍可按該稅率課徵;至於112年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限提出申請,經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該局已針對上述案件寄發輔導單,請符合條件者儘速提出申請。
附件:「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設籍人出境逾2年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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