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是依申請基地所在之都市計畫,其都市計畫書載明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才需要,否則無須辦理。
另外除了各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外,申請基地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且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提審議會審議之案件,應製作模型或3D動畫(呈現建築量體與基地相對關係)以供審議參考;其餘應由建築師簽證併同建築執照送本府審議。
申請基地如果涉及本府規劃之重點景觀地區,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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