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訂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民眾在山坡地範圍內申請開發利用如興建農舍、興建農業設施、興辦休閒農場、設置點狀或線狀之公用事業設施及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等行為前,需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繳交回饋金。
本辦法於106年修正後不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作為核課回饋金之對象,改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回饋金。回饋金經中央統籌分配後做為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用以推動山坡地獎勵造林,達成永續經營之目的,於經濟發展及環境生態保護取得平衡。
提醒民眾要將回饋金納入開發成本,用以評估開發案之整體效益。開發基地所在地號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可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serv.swcb.gov.tw/)。若民眾對於回饋金計算方式及適用範圍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府農業處林務科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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