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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是否常常有疑問我的土地是都市計畫農業區,為甚麼我隔壁的可以蓋?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呢?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略以:「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再依內政部90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9085194號函所示,前開條文所稱「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之認定,請參考本部地政司及營建署所訂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建築物認定標準。
綜上,土地登記謄本地目倘編定為建地目,且編定日期為該坐落土地之都市計畫發布日期前,則係屬「上開細則第30條」前段規定,如若土地登記謄本地目雖〝非編定為建地目〞,但若能依前開函示,檢附該宗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之證明文件(例:門牌編訂證明、房屋稅籍證明、繳納水電費之憑證等),已供〝居住事實〞之建築基地,則係屬後段規定。如仍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縣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連絡電話:03732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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