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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不使用的車輛,向監理單位申請報停、繳銷或報廢後,使用牌照稅即停止計徵,且原已繳納尚未到期的稅款還可申請退還。如棄置路旁不予處理,日後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另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廢棄的車輛,雖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理業者代為處理,但仍須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及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才算完成。
合法的回收廠商詳情請洽環保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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