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版日期:113-07-04 09:41
依據「建築法」第9條:新建是新建造的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但您知道嗎?建築行為不只是新建而已,還包含了增建、改建以及修建,而這幾類又有甚麼差別呢?
增建是在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改建是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在原建築基地範圍內進行改造,而不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最後是修建,於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只要鄉親對房子有以上的建築行為,都視為需要申請「 建造執照 」的範疇喔~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蔡小姐,連絡電話:037-559871,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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