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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新制於113年7月上路,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必須以設立戶籍為要件,有關無戶籍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的外國人,要如何申請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呢?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除要符合無出租及營業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條件外,新制最大變革即是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立戶籍;如達成適用自住房屋要件,可適用1%或1.2%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國民有戶籍登記,長期居住台灣的外國人僅取得居留證。為顧及持居留證者之居住權益,已放寬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居留地址之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視同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稅務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自住稅率要件之房屋,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 (即3月22日)以前,向稅務局申報自住稅率,如超過期限申報,則從下一年度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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