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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第1項)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第2項)」嗣113年5月29日增訂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爰臺灣原住民族姓名除登記中文文字外,其取用傳統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姓名,除原有之「中文漢人姓名」、「中文傳統姓名」、「中文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或「中文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擇一登記外,於113年5月29日姓名條例修正公布後,已增訂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姓名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這次姓名條例修法,用法律維護原住民族的文化慣俗,原住民族語言是原住民族文化的一部分,讓原住民族文字原味呈現原住民族文化,鼓勵原住民族傳承族人的文化,促進族群融合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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