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版日期:113-10-22 08:40
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施行,將現行區域計畫制度分三階段轉換為國土計畫制度,第一階段由內政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階段由本府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苗栗縣國土計畫」,第三階段由本府於114年4月30日前完成「苗栗縣國土功能分區圖」,由內政部統一全國公布實施,原有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屆時將全面實施國土計畫制度。
本縣南庄鄉國土功能分區圖因屬本縣環保局依法劃定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爰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另有關農業部依「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廢止公告「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部分面積由158.27公頃,變更為40.26公頃,約劃出118.01公頃,因特定水土保持區非屬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因此,劃出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仍無法調整國土功能分區。
國土功能分區繪製時使用各項環境敏感地圖資,皆原為相關主管機關(如:林業、環保、水利等)依各目的事業法令劃設保育或保護區域,已行之有年,並非繪製國土功能分區新設,且原「區域計畫法」制度下,該等地區已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各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禁止或限制使用。另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規定,無論劃設為何種國土功能分區,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例如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及農業用地(例如農牧、養殖等用地),仍得允許從事其原容許之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如甲種、丙種建築用地仍得繼續從事住宅、零售等生活使用,如丁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已合法工廠,如農牧、養殖、鹽業用地也可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均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保障民眾既有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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