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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114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屆時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使現行區域計畫使用分區順利轉軌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分類,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以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前開手冊進行繪製作業。
國土功能分區繪製時使用各項環境敏感地圖資,皆原為相關主管機關(如:林業、環保、水利、地質等)依各目的事業法令劃設之保育或保護區域所劃定,早已行之有年,並非繪製國土功能分區所新設。
原住民族土地會另外訂定管制規則,保障族人的基本生存及傳統使用權利。國土計畫法也不會取代其他部會(例如農業、產業)法令,所以依其他法令該有的權利,不會因為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實施而消失。
地方政府也可透過法定計畫檢討,訂定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因應地方發展需要。本縣國土計畫審議會第3次會議,本府農業處建議休閒農業區範圍調整為農業發展地區一案,經會議討論以因地制宜原則同意在案,惟後續將依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決議而定,尚未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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