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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是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近年為維持電力供應穩定,陸續有民間廠商配合中央能源政策設置儲能設備,以接受輸配電業調度並即時調節電能供需,維持電力系統平衡與穩定。
鄉親及民間業者也常有疑義,那在都市計畫工業區,也可以設置儲能設施嗎?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及內政部營建署函釋,儲能設備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下稱省施行細則)中,得以「公共服務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之性質設置,且建議設置於編定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特種、甲種、乙種)及科技產業園區等為得開放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之區域。
另依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及第4項規定:「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相關法規請參照 https://reurl.cc/O4mY33 )。
如鄉親要從事儲能系統設備容許使用,請依前揭省施行細則規定,以「公共服務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設置,但以「工廠必要附屬設施」性質申請者,應配合工廠設立,作為供工廠維持自身用電穩定之附屬設施,以提高自身電力備援為主要目的;倘儲能系統設備未能配合工廠設置,則須以「公共服務設施」依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請,並需符合「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規定報府申辦核准後,始得設置,另外建議鄉親在申請前可以先依上述要點檢視申請基地是否符合任何限制條件或使用土地總面積是否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才不會白忙一場唷!
相關規定、申請文件等請至「苗栗縣政府都市計畫資訊暨查詢系統-法規查詢-縣自治法規查詢-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 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urbanplan03/01.aspx )查詢,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縣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諮詢,聯絡電話037-559305,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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