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威公司在本縣申請土石採取案共有2案‚分述如下:
恒威公司第1次申請在本縣銅鑼鄉老雞隆段1013-183、1013-184地號,早於98年提出申請,非徐縣長任內申請,經本府多次退回修正審查並報請經濟部礦務局複審後,始核定所提土石採取計畫書,並依據土石採取法規定於104年1月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於104年10月核發土石採取登記證,嗣後於105年12月申請廢業。
第2次申請在本縣銅鑼鄉老雞隆段1013-50、1013-70地號,為於108年05月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經礦務局110年1月同意,於110年3月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於111年1月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期間本府派員於111年6月勘查主動發現有越區採取情事即請該公司全面停工,並旋即提報經濟部礦務局廢止其土石採取許可,並依據違反土石採取規定予以裁罰100萬元在案。
上述2案於申請採取土石時,審查過程本府皆依法行政,各案皆依土石採取法第14條報經礦務局審核同意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在此澄清。
苗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為本府為了增加稅收所訂定地方稅,為少數縣市實施,早於98年就訂定,一開始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十元計徵,至105年修法提高為五十元計徵,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舊案仍以二十元計徵,以符合信賴原則;另外同時間本府尚有核發1件造橋鄉土石採取案,並非獨厚恒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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