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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1月1日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依據新修法的規定,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指定公告物質,其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的事業,其貯存設施需設置防溢堤、管線二次阻隔層及底部鋪面等設施,並依規模大小區別管理強度,分級訂定監測方式,全面管制並分年分階監測申報,依槽體容量及指定物質種類,分別給予不同緩衝期及改善期間,將陸續於112、114及116年開始監測記錄及申報。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為因應新法實施,使轄內事業瞭解修訂內容,辦理法規宣導說明會並至事業辦理法規符合度輔導及查核工作。今(111)年度共針對136家貯存汽柴油之事業辦理法規符合度輔導及查核工作並於111年3月7日至9月15日期間辦理完成,經統計於輔導及查核過程中常見貯存系統缺失為防止濺溢功能設施未符合法規標準(占比為37%)、無每月巡檢記錄(占比為24%)、儲槽底部有油漬或積水(占比為11%)、無預防疏漏污染的器材(占比為10%)等。輔導及查核結果其中有70處事業之貯存系統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符合率約51.5%;有66處事業未符合管理辦法規定,其中有19處事業缺失已改善完成,38家事業提出改善計畫,9家尚未改善及提出改善計畫,針對未符合規定之66處事業,經本局輔導後已完成改善或提出改善計畫之事業約占86.4%,輔導成效極佳。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業者應於限期內完成改善貯存系統缺失改善,加強貯存設施及輸送設備之日常巡檢,即時發現異常並應變處理,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發生,共同維護苗栗縣土地之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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