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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如作農路使用,屬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者,移轉時取得道路主管機關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往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作農路使用的土地,若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情形,移轉土地時,可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於110年6月23日增訂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後,上述農路如屬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具公共設施性質,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依該規定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再向該局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已無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如不清楚土地所在之道路主管機關,可至稅務局官網/專區服務/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資訊專區項下之受理單位聯絡窗口一覽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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