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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111年6月22日能技字第11100580540號函釋,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9條第1 項規定,以及同法第8條第3款第9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合,並符合農舍之主要使用目的及其規定之前提下,得於農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農舍屋頂得由太陽光電業者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後,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
農舍屋頂增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係屬農舍附屬設施,依前開規定,如該農舍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經營農業者自住之情形,於不改變原有合法農舍使用執照使用目的及不影響90%農業生產環境,得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請申請人檢附地主農舍自住且未提供工商使用、申請地號及農業經營用地佔地面積90%以上確有積極農業經營事實等相關佐證資料,並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齊備申請相關文件送縣府審查,縣府將由農業主管及建築管理單位先予審查農業生產環境及建築物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符合規定將發文補正,倘符合相關規定,再予續辦再生能源設備認定等後續審查作業。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縣府太陽光電諮詢專線聯絡電話:037-558584羅小姐、037-559913張先生、037-558582賴小姐,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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