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廢棄物管理科 謝文浩 聯絡電話:037-558558分機320
為加強設施機構對於其依法設置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應專責專任從事廢棄物管理責任,將兼任管理責任移列至「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統一規範,並參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有關常駐及請假之規定。
另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0年11月23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5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110年9月13日。為加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對其依法設置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應專責專任從事廢棄物管理責任,簡化行政程序並推動機構依法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設置及代理異動之電子化申請作業,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清除處理機構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責專任,並不得從事污染防治無關之工作。
(二)新增清除處理機構需依法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者應採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申請人員設置之規定。
(三)修正依本辦法規定需檢附資料為外文者得免附中文譯本之規定。
承辦人:廢棄物管理科 謝文浩037-558558分機320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賴易正037-558558分機310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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