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施行,將現行區域計畫制度分三階段轉換為國土計畫制度,第一階段由內政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階段由本府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苗栗縣國土計畫」,第三階段預計由本府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苗栗縣國土功能分區圖」,由內政部統一全國公布實施,原有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屆時將全面實施國土計畫制度。
縣府應大湖鄉公所反應於112年3月7日大湖農會栗林集貨場地,加開栗林村與新開村(薑麻園休閒農業區)說明會,由清華大學黃副教授書偉簡報本縣國土計畫劃設情形,並由縣府(工商發展處)詹處長彩蘋親自主持與地政處、農業處代表回應民眾疑問,現場民眾發言踴躍,其中最為擔心「如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將限制土地使用」、「未來土地價值恐減損」、「土地利用長期受水庫飲用水水質保護區範圍限制」等問題。
會後由大湖鄉黃鄉長惠琴轉交民眾陳情書予縣府(工商發展處)詹處長彩蘋,表達民眾對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劃設疑義,縣府後續將依「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使用地土地清冊、繪製說明書及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參採情形表,提請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
國土保育地區劃設條件為內政部所訂定,如鄉親土地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或第2類」之土地,原屬區域計畫法編定的建築用地(例如甲種、丙種建築用地)得繼續住宅、零售等生活使用,合法農業使用土地(例如農牧、養殖用地)也可繼續作為農業使用,包含農作(包含農機具)、農田水利、農作生產、農作管理、養畜、養禽、休閒農業體驗等設施,未來均得繼續使用,其合法權益不受影響,請鄉親放心,且私有土地產權仍為私有,亦可買賣及租賃,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與土地徵收無關,不會收歸國有。縣府配合內政部推動國土計畫新制,業於本縣18鄉鎮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草案)公聽會完畢,另縣府為顧及鄉親土地使用權益,將再次審慎檢視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劃設內容,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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