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綜合計畫科 林若蘋 聯絡電話:037-558558分機1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46條附表六,環保署本次修正係參考各機關提供建議、配合相關法令發布修正及實務執行上疑義予以檢討,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因應上述「認定標準」新增開發行為類別,太空發展法之國家發射場域設置,爰「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配合新增環評審查及監督主管機關分工為環保署。
另「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告事項第1項附表一、附表二,經台糖公司重新檢視本公告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部分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都市土地或丁種建築用地且認定已作鐵路用地,另現有台糖公司糖廠廠區範圍、停閉廠區、事業部總部、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或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等已為非農業使用,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認台糖公司所提土地均非農業用地。爰環保署修正本公告,配合刪除附表一所列地號1筆土地及附表二所列地號152筆土地。
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承辦人:綜合計畫科 林若蘋037-558558分機121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劉瑋婷037-558558分機110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