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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頭份市民族路394巷7弄設置儲能設備,未依規定申請即先行施工,引起張淑芬副議長及地方鄉親關注及陳情因設置距離違反經濟部能源局訂定之「併網型儲能系統設置區域及設置安全規範」之疑慮,鄉親反映恐影響居住安寧和公共安全。
縣府工商發展處今(7)日表示,有關儲能系統設置規範,除中央制定的法規標準外,也必須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本案位屬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應依「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向本府提出申請,惟本案尚未提出申請即先行施作,本府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進行違規裁處並請業者立即停工,且針對涉及案場面前道路(私人土地)地基掏空,應立即修復並恢復原地形地貌。
考量儲能系統可能的火災風險,前開處理原則規定之儲能設施自已開闢的計畫道路至案場面臨道路需達8米條件,係為確保救災動線可供消防車輛通行及會車,後續各儲能業者向本府提出申請時,縣府均會依規審查確保儲能設備救災動線,以保障公共安全。
縣長鍾東錦表示,縣府的立場與鄉親相同,呼籲經濟部能源局對儲能設施應要有效管理,確保符合前開安全規範及土地使用始得由台電公司核發同意興辦,並請工商處、消防局及台電公司應研議加強後續管理機制,負起監督業者施工之責,確保現場按圖施作及避免破壞周圍環境設施,並納入民眾參與程序加強溝通宣導,減少民眾對安全之疑慮,以引導儲能產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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