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經常可以在新聞媒體上看到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議題,那到底什麼是國土功能分區?《國土計畫法》於105年1月公布實行,為我國土地使用管制體系的一大變革,而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分別於107年4月與110年4月公告實施,將原本的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依內政部營建署制定的功能分區劃設條件,重新檢視與規劃成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等4類國土功能分區,可使土地利用更為明確,達成土地適地適用及落實國土永續發展功能,有關各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之原則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依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劃設。(如:高山、淺山、河川、海岸及河口濕地等區域)
二、海洋資源地區:依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情形劃設。(如:海洋與近岸海域等)
三、農業發展地區:依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情形劃設。(如:優良或良好農地、農村人口集居地區、山坡地農業生產土地、原區域計畫鄉村區、都市計畫農業區等)
四、城鄉發展地區:依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劃設。(如:都市計畫區、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原區域計畫編定工業區、原民地區鄉村區等)
以上4類將是未來國土計畫將實施的功能分區,而內政部營建署為落實資訊公開,已將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草案)規劃成果建置於「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公開展覽資訊查詢系統」(網址:https://bit.ly/3MzI4KY),可提供鄉親輸入地段地號查詢自家土地位於何種國土功能分區。
若鄉親想知道未來功能分區可以做何種性質的土地利用,可至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專區」(網址:https://bit.ly/2X4A609)瀏覽「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例如: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土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仍可興建農舍,但未來應經國土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使用;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土地仍可設置露營相關設施,如屬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未來免經國土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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