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施行,將現行區域計畫制度分三階段轉換為國土計畫制度,第一階段由內政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階段由本府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苗栗縣國土計畫」,第三階段預計由本府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苗栗縣國土功能分區圖」,由內政部統一全國公布實施,原有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屆時將全面實施國土計畫制度,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容許土地使用項目,是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容做管制。
近年來民眾重視戶外休閒活動,其中以山區露營場發展最為快速,若土地為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未來是否仍可設置露營場?答案是可以,依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下稱國土土管規則草案)規定,若土地劃設成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第2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第2類、第3類、第4類(原民地區與非原民地區)與城鄉發展地區第2-1類、第3類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可設置露營相關設施,惟需符合備註條件才可允許使用:
一、限於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註:免經同意使用)
二、限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丁種建築用地。(註:應經同意使用)
三、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露營場面積應小於1公頃,限作營位設施、衛生設施與管理室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合計面積不得超過露營場面積10%,並以660平方公尺為限;且限採點狀配置,其中衛生設施及管理室合計面積不得超過許可使用細目面積30%,且設施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註:應經同意使用)
四、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林業用地露營場面積應小於1公頃,限作營位設施、衛生設施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合計面積不得超過露營場面積10%,並以660平方公尺為限;且限採點狀配置,其中衛生設施面積不得超過許可使用細目面積10%,且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註:應經同意使用)
五、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生態敏感類型、資源利用敏感類型(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或優良農地)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海堤區域之堤身範圍)。(註:應經同意使用)
綜上,營建署刻正研訂國土土管規則草案時,已經考量現行區域計畫法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並已適當銜接到各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容許使用項目中,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將原可做露營相關設施使用項目(免經申請許可-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均已完整納入國土土管規則草案中,既有使用地合法權益仍受保障,並未限縮;另其他使用地則原本在區域計畫制度就已不符合露營場申請;其實未來國土土管規則草案更增加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免經申請同意使用)、丁種建築用地(應經申請同意使用),是考量未來露營場發展趨勢、民眾重視戶外親山休閒活動及其土地使用特性等因素,於是更適度放寬原區域計畫不符合露營場申請之使用地類別。惟後續國土土管規則草案規定仍以內政部營建署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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